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甘民三终字第00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W1-B4。 法定代表人,徐少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志涛,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金蝶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黄长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贵,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兰法民三初第004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志涛律师,被上诉人兰州金蝶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长兴,委托代理人王金贵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兰州金蝶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金蝶)是一家经营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技术服务及销售信息咨询服务的公司,该公司系原金蝶软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现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蝶中国公司)与黄长兴共同投资,于2001年9月11日成立,是经上诉人授权的金蝶软件在甘肃省的销售代理商。该公司销售的金蝶系列软件均由金蝶中国公司开发并供货,金蝶中国公司同时向兰州金蝶提供软件的宣传资料,包括其开发的金蝶K/3人力资源软件及宣传资料。在金蝶中国公司寄给兰州金蝶的宣传资料中,有人事部人事信息中心《关于推荐使用金蝶K/3人力资源系统的函”》(以下简称推荐函),该函有“该系统以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为指导,采用微软最新NET技术进行开发,支持SQL SERVER ORACLE等大型数据库”、“2002年4月6日,该系统通过了中国人事科学院组织的技术鉴定”、“能够适应各类型企事业单位人事资源管理的需要”等内容。 2004年6月,在兰州金蝶与金川公司签订的《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综合管理软件开发合同》中,约定由兰州金蝶为金川公司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合同要求采用ORACLE数据库。在合同实施中 兰州金蝶使用了由金蝶中国公司提供的金蝶K/3HR人力资源软件作为平台。金川公司在2005年4月6日在致兰州金蝶《关于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开发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说明》中指出1、系统各模块之间不能实现数据共享;2、薪酬管理模块的报表设计存在严重缺陷,无法满足使用要求,而其他模块是否也存在同样问题尚不能预料;3、绩效管理模块存在设计缺陷,无法使用;4、社保福利功能不完善。2005年7月,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致兰州金蝶的《关于金蝶K/3人力资源系统实施使用问题的声明》中指出,金蝶K/3产品存在运行速度缓慢,客户端查询采购单据时死机,造成数据库丢失索引,打不开数据库等问题。2005年8月,兰州瑞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也向兰州金蝶指出OA系统打补丁仍旧出错等问题。 2005年8月1日,兰州金蝶以虚假宣传为由,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城关法院无权管辖,后案件移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