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渝高法民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志清,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青岛科大计算机学校教师,住该校教师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巍,男,193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美术学院教授,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桃花村22号2-2。 委托代理人:林荣华,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版权保护中心干部,住重庆市渝北区金山路8号附1号1-2。 委托代理人:蒋荣,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版权保护中心干部,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电路117号。 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三里河6号。 法定代表人:汤鑫华,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琳,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志清与被上诉人李巍、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6)渝一中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高志清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志清、被上诉人李巍的委托代理人林荣华、蒋荣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巍诉称,其编著的《广告设计》由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原告对该书享有著作权。原告发现由高志清主编,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的《photoshop现代广告设计创意与表现》、《photoshop6.0广告创意设计范例精粹》、《photoshop现代广告设计技能特训》、《photoshop广告设计零点飞跃》四本丛书大量抄袭原告《广告设计》一书的相关内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涉嫌侵权的图书出版发行。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图书的出版发行,并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公开表示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辩称,其已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高志清属于合理引用原告作品。因此,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被告高志清答辩称,原告编著的《广告设计》一书属于职务创作,李巍不是适格原告。原告编著的《广告设计》一书是教材,教材中讲述的知识属于公共知识、学科理论,被告引用该书内容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巍系四川美术学院设计艺术系教授、中国广告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企业联合会广告工作委员会专家。2000年10月,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广告设计》丛书,该书由原告李巍编著,字数230千字,定价58元。该书曾荣获第六届全国教育图书优秀教材图书奖。原告编著的《广告设计》一书共分九章,第一章:走向2l世纪的广告设计艺术;第二章:现代广告的概念与功能价值;第三章:现代广告设计的基本原则;第四章:现代广告设计的程序;第五章:广告设计的创意;第六章:广告文字设计;第七章:广告插图设计;第八章:广告设计的艺术表现;第九章:色彩计划与编排技巧。2002年1月,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了《photoshop6.0广告创意设计范例精粹》丛书,该书由被告高志清主编,科大工作室、徐燕、涂芳等编著,字数572千字,定价48元(含ICD),印数为5001-8000册。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该书第三章3.1广告设计的概念和功能一节与原告的《广告设计》一书第二章的相关文字相同,其相同字数约1060余字。该书第三章3.3广告设计的艺术表现一节与原告的《广告设计》一书第二章第四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的相关文字相同,其相同字数约10680余字。2003年7月,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了《photoshop现代广告设计技能特训》丛书,该书由被告高志清主编,科大工作室编著,字数463千字,定价36元(含ICD),印数为8001-10000册。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该书第二章2.1广告设计基础知识一节与原告的《广告设计》一书第二章第一节的相关文字相同,其相同字数约220余字。该书第二章2.2广告设计的色彩一节与原告的《广告设计》一书第九章第一节的相关文字相同,其相同字数约180余字。该书第二章2.3广告设计原则一节与原告的《广告设计》一书第二章第四节的相关文字相同,其相同字数约920余字。该书第二章2.4广告设计创意一节与原告的《广告设计》一书第五章第一节、第三节、第四节的相关文字相同,其相同字数约720余字。2005年1月,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了《photoshop广告设计零点飞跃》丛书,该书由被告高志清主编,科大工作室、李军等编著,字数427千字,定价32元(含ICD),印数为0001-5000册。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该书第二章2.1广告设计简述一节与原告的《广告设计》一书第二章第一节的相关文字相同,其相同字数约1700余字。该书第二章2.2广告功能简述一节与原告的《广告设计》一书第二章第二节的相关文字相同,其相同字数约1400余字。该书第二章2.3现代广告设计的基本原理一节与原告的《广告设计》一书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的相关文字相同,其相同字数约1060余字。该书第二章2.4现代广告设计的色彩运用一节与原告的《广告设计》一书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的相关文字相同,其相同字数约1320余字。该书第二章2.5现代广告设计的创作流程一节与原告的《广告设计》一书第四章第一节的相关文字相同,其相同字数约1500余字。2005年1月,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了《photoshop现代广告设计创意与表现》丛书,该书由被告高志清主编,科大工作室、涂芳、刘海芹等编著,字数367千字,定价30元(含ICD),印数为0001-5000册。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该书第一章1.1广告的概念与功能价值一节与原告的《广告设计》一书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四节的相关文字相同,其相同字数约3040余字。该书第一章1.2广告设计的创意一节与原告的《广告设计》一书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的相关文字相同,其相同字数约1026余字。该书第一章1.3广告设计的艺术表现一节与原告的《广告设计》一书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的相关文字相同,其相同字数约4100余字。该书第一章1.4广告设计的程序一节与原告的《广告设计》一书第四章第一节、第三节、第四节的相关文字相同,其相同字数约3900余字。上述由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被告高志清主编的四本丛书均系原告从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购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