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客体,是我国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立法保护是一种需要,也成为一种趋势。本文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出发,分析了我国的保护状况和对其立法保护的必要性,阐述了笔者对其进行保护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
一、案情简介
《乌苏里船歌》这首歌曲在被著名歌唱家郭颂传唱了40年之后引发了一起著作权纠纷。起因于“9 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乌苏里船歌》之后,中央电视台一位节目主持人说:“《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 VCD光盘,中央电视台认可共复制8 0 0 0套,均作为礼品赠送。另外,北辰购物中心销售了刊载有《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有关出版物。出版物上《乌苏里船歌》的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于是四排赫哲族乡政府代表赫哲族人民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这首歌曲到底是改编还是原创?若是原创,则为何该曲竟和赫哲族中的民间歌曲《想情郎》等曲调基本相同呢?其隐藏在本案背后更深层的问题是: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是指,由某一区域的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以传统文化为依据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该区域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或智力成果。“它应该是个广义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具体而言,包括:手工艺术生产技艺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间流传的诗歌、音乐、歌舞、戏曲、曲艺、谣谚、皮影、剪纸、绘画等艺术表现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习俗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活动、游艺活动、民族体育活动、饮食、民居、服饰、器具、工具、建筑物、设施、标识及特定的自然场所;在一定区域或群体中流行的语言、文字;传统医药知识;有价值的手稿、经卷、碑碣、楹联等等。”[②]
但在《伯尔尼公约》中,并没有“民间文学艺术”的称谓,而将其规定为作者身份不明的一类特殊作品处理,其规定对作者不明但有充分理由推定作者是本同盟某一成员国民和行使作者在本同盟成员国内之权利。[③]由上面的分析可知,《乌苏里船歌》是民歌形式的民间文学艺术,理应受到著作法的保护。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著作权一般客体的无形性、地域性、独创性等特点,但也有其特殊性:其一,作品作者的不确定性和群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是由一定区域内的不特定的群体不断的模仿、创新而成的;其二,作品创作的不停止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流传过程中会被人们模仿、继承,同时也会在保持其特色的基础上不停的创新;其三,作品的不可转让性。民问文学艺术作品都是极具民族特色的东西,它起源于并扎根于某个民族中,它的产生、流传需要拥有自己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一旦转让,其中固有的民族的东西就会消失。其四,作品不具有时间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不停止性和传承性决定了任何有期限的保护都不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④]
(三)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必要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流传下来的精华,它所具有的特征要求我们要保护它。一是, 民间文学已经出现断代的危险。古代很多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已逐步失传;二是,现还健在的一批民间老艺人,他们在世的时间日见短促,如再不抓紧时间研究、收集、整理,就会人亡艺绝;三是,一些外国艺术家或学者到我国旅游、考察, 以采风的名义,把我国很多民间的文学艺术宝贵资源带到国外进行商业活动;四是,一些民间文学艺术家们在收集、挖掘、整理、改编后发表的作品中有不顾事实的改编, 损害了民间文学艺术原有的形式和价值,破坏了原作品的完整性;五是,有的文学艺术家发表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又被他人以所谓“再创作”改头换面使用,造成了很多侵权问题。[⑤]因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给予著作权法律保护非常必要,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