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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考
时间:2008-3-2 11:43:40    浏览
 
    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来临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电子商务悄然诞生。所谓电子商务就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不再是实实在在地面对货物和靠纸币单据进行交易,而是在网上进行商品选择,由物流配送系统传递商品,由资金结算系统支付货款。

    概括地说,与传统的商务交易相比,电子商务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有利于商业全球化。电子商务以网络为载体,打破了传统贸易中的区域和国界的限制,拓宽了商业空间。第二,方便快捷。顾客在网上快速浏览商品与服务,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购物过程。第三,成本低。以网上交易代替实物交易,减少了中间环节。第四,效率高。

    作为一种崭新的商务交易活动,其对现代经济活动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而健全的法律保障则是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动力和成功的关键。如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纸化与交易的非谋面性对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和防抵赖性等对电子商务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调整出现了在电子商务上的虚位,电子商务法就成为新民商事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关于国内外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空前发展始于1998年,之后有关电子商务的活动与项目大量涌现。众多企业敏锐地意识到互连网的商业价值与电子商务的前景,皮具贸易网的建立就是典型的一例。但是,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棘手的问题暂时还难以解决,如安全问题、观念问题、技术问题、物流问题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或许是法律的不健全。

    我国目前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电子服务认证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连网管理暂行规定》等。

    (一)《合同法》其中涉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有三点:一是传统的书面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二是规定了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监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三确定电子上午合同的成立地点。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监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的成立地点;没有住营业地,其经常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电子签名法》规定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以及法律责任五个方面的问题,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一个里程碑。

    (三)1988年9月《保守国家秘密法》首次对于电子信息保密作出了规范;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理》;199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涉及互连网的管理,提出了对于国际联望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1997年,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实施细则》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些法规大都停留在网络的建设、运营,域名注册,网络安全与发展的初步层面上,有关适应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还没有真正涉及。虽然在合同法中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但也仅仅是简单规定,不具有具体操作性。立法的严重滞后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形成严重的阻碍,形势迫切需要统一的电子商务法的出台。

    就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来看,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已经深刻地影响到经济社会的每一个层面,正逐渐成为引导信息产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强进的火车头,给持续发展的网络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面对电子商务蕴涵的巨大商机,各国政府都试图抓住这一可以在国际商务上可以重新洗牌的契机,纷纷出台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蓝图性文件和政策,试图在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寻找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推动力,获得战略性竞争优势,从而谋求21世纪国际规则的主动权。联合国贸发会在1996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的出台使许多商务问题迎刃而解,为各国立法提供了一套国际上能够普遍接受的电子商务规则,为各国指定本国电子商务法提供了框架与样本。但是,此法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具体情况还需要各国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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