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到知识产权法律网查看更多相关信息
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包含哪些条款
时间:2008-3-2 11:42:45    浏览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关于著作权转让法律制度,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所作出的规定有所不同。英、美等国视著作权为著作财产权,主张著作权可以全部转让。如美国《著作权法》第201条规定:“版权所有权可以全部或部分通过任何转让方式或法律的实施来转移。”英国《著作权法》第36条第3款规定,著作权的转让(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以书面为主,并须经著作权让与人签名盖章。所以,在英、美等国看来,著作权无异于个人动产所有权,可以通过贸易的方式来转移。法国、日本等国也主张著作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作者可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对其作品所拥有的权利。”但是,法国、日本等国理论上采取的是二元论学说,它们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能够转让的是财产权,而著作人身权由于其不可剥夺性永远保留在著作权人手中。突尼斯等国则主张著作权可以转让。德国是主张著作权一元说理论的国家,认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体,由于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则著作财产权亦不能转让,该国著作权的利用采取使用许可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把著作权的内容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部分。既然著作权中存在财产权的内容,应该允许其转让,特别是我国已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录音制品公约》等,因此法律上允许著作权转让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2001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10条和第25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转让法律制度。

    著作权的转让具有以下特征:

    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作品相关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具有永久性、不可剥夺性,自然不能转让。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转让的对象只能是《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相关权利。

    2、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自权利人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即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从而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但是,这种权利主体的变更不同于财产法中的权利主体变更。在财产法中,财产所有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不可能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独立的权利,所有权人转让了其财产即丧失了权利主体资格,而受让人成为财产的所有人。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可能对同一作品各自分享利益。当然,如果权利人转让作品财产权的全部,受让人则是全部著作权主体;如果权利人转让的是作品部分财产权,受让人则是部分著作权的主体。

    3、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一般来说,作品应附着一定的载体,载体既是所有权领域的客体物,又包含着著作权领域的作品。但著作权的转让所涉及到的是作品的著作权,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受让人,就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财产权部分或全部的转让而达成的协议。转让著作权合同转让的只能是著作财产权,而不能是著作人身权,且这种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著作权转让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包含下列主要条款: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其部分还是全部权利,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后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的时间都应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以避免发生纠纷。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上一篇: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考 下一篇:互联网名誉及其侵权保护研究
相关文章
 
> 相关评论:
 
 
> 我来说两句:
发表评论时您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作品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贴提交者发言纯属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版权所有:知识产权法律网 辽ICP备07001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