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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时间:2006-12-22 13:52:06    浏览
 

请按照本表背面“填表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此框内容由专利局填写

实名

 

型称

     

     

申请号   (实用新型)

②分案

 

提交日

 

 

申请日

费减

审批

⑤ 挂号号码

 

 

 

 

 

 

 

第一署名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     

单位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     

国籍或居所地国家或地区     

       

地址

邮 政

编 码

省、自治区、

直辖市名称

市(县)

   

城区(乡)、

街道、门牌号

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居所地国家或地区     

       

邮政编码     

地 址     

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居所地国家或地区

 

邮政编码

地 址

⑨联

 

 

        

       

邮政编码     

地 址     

⑩ 确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声明             特声明第    署名申请人为申请人的代表人

11

 

 

 

         

       

邮政编码     

 

        

代理人

1

        

代理人

2

         

工作证号     

工作证号     

   

         

12分案申请

原申请号:

针对的分案申请号:

原申请日:      


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下载)

二、本表应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同时在请求书英文信息表中注明原文。

三、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本表中所有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以及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

五、申请人请求减缓申请费,应当在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填表说明

1.本表第1234519 栏由专利局填写。

2.本表第613 栏发明名称应简短、准确,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

3.本表第7栏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先自左向右、再自上而下依次填写。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如提出不公布姓名,应当在此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4.本表第8栏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为多个,又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除在请求书中另有声明以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代码;第一署名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5. 本表第9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的联系人是代替申请人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申请人是单位且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其他情形下可以不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联系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请求书中未指明联系人的,第一署名申请人为收件人;申请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时,请求书中另有声明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的,收件人为该代表人。

6.申请人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时,应在第10栏指明被确定的代表人。

代表人的权利: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各种事务。

7.本表第11栏,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填写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注册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同时注明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证书号码。

8.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还应填写本表第12栏。本申请为再次分案申请的,还应填写所针对的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9.申请人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还应填写本表第14栏。

10.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还应填写本表第15栏。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11.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及权利要求项数正确填写本表第1617栏。请求书按A4纸型计算页数。专利局将按实收的文件数量逐项核实。

12.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本表第18栏应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本表第18栏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两份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应当一致,不得为复印件。

    13.发明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本表填写不下时,应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附页续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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