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到知识产权法律网查看更多相关信息
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2003.11.18)
时间:2006-12-12 16:12:29    浏览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科教发[2003]496号
  【发布日期】2003-11-18
  【生效日期】2003-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交科教发[2003]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

  为规范交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加强交通行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交通科技进步和创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制定了《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加强交通行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交通科技进步和创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交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知识产权,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该属于单位享有的知识产权 ,包括单位与他人共享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
  2、商标权;
  3、著作权;
  4、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
  5、单位的名号及各种服务标志;
  6、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其它智力成果和活动的权利。

第二章 权 属

  第五条 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承担单位。
  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交通部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在指定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权利,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以单位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记,其专用权依法归单位所有。
  第八条 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著作权属于单位。
  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其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第九条 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工艺参数、工艺技术流程、试验数据、图纸、调研资料、技术诀窍、设计方案、新材料试用情况、用户情况、经营渠道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属单位所有。
  第十条 受单位委派出国讲学、进修、培训、留学等人员,除与接收方另有协议外,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委派单位;需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申请中国专利。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12.8) 下一篇: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2.4)
相关文章
 
> 相关评论:
 
 
> 我来说两句:
发表评论时您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作品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贴提交者发言纯属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版权所有:知识产权法律网 辽ICP备07001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