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建立大会为促进本联盟的工作认为应当建立的委员会和工作组; (vi)除第(1)款(d)项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确定哪些非缔约国国家除除第二条第(v)项定义的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以外的哪些政府间组织以及哪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应作为观察员出席会议,以及在何种范围内国际保存单位应作为观察员出席会议; (vii)为促进实现本联盟的目标而采取任何其它适当的行动; (viii)履行按照本约是适当的其他职责。 (b)关于与本组织管理的其它联盟共同有关的事项,大会应在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做出决议。 (3)一个代表只可以代表一个国家,并以该国的名义投票。 (4)每一缔约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5)(a)缔约国的半数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b)不足法定人数时,大会可以做出决议,但除有关其本身程序的决议外,所有这类决议都应按照施行细则规定以通信投票方式取得法定人数及所需的多数票之后才生效。 (6)(a)除第八条第(1)款(c)项、第十二条第(4)款和第十四条第(2)款(b)项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大会的决定需有所投票数的多数票。 (b)弃权不应认为是投票。 (7)(a)大会每三历年由总干事召集一次通常会议,最好与本组织的大会在同时同地举行。 (b)经总干事主动发起或应四分之一缔约国要求,应由总干事召集大会临时会议。 (8)大会应通过其自身的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国际局
(1)国际局应: (i)执行有关本联盟的行政工作,特别是本条约和施行细则规定或由大会专门指定的这类工作; (ii)为修订会议、大会、大会建立的委员会和工作组以及由总干事召集的处理本联盟有关事务的任何其它会议设立秘书处。 (2)总干事为本联盟的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联盟。 (3)总干事应召集有关处理本联盟事务的一切会议。 (4)(a)总干事及其指定的职员应参加大会和由大会建立的委员会和工作组的所有会议,以及由总干事召集的有关处理本联盟事务的任何其它会议,但无表决权。 (b)总干事,或由其指定的职员,应作为大会、各委员会、各工作组以及(a)项所述其它会议的当然秘书。 (5)(a)总干事应遵照大会的指示为修订会议进行筹备。 (b)总干事可以就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与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磋商。 (c)总干事及其指定人员应参加修订会议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d)总干事,或其指定的职员,应作为任何修订会议的当然秘书。
第十二条 施行细则
(1)施行细则应规定有关以下事项的规则: (i)本条约明文规定由施行细则规定或明文规定应予以规定的事项; (ii)任何行政性的要求、事项或手续; (iii)对执行本条约有用的任何细节。 (2)与本条约同时通过的施行细则作为附件附在本条约之后。 (3)大会可以修订施行细则。 (4)(a)除(b)项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对本施行细则的任何修正需有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票。 (b)有关由国际保存单位提供所保存的微生物样品规定的任何修正,在没有任何缔约国投票反对该修正提案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5)在本条约与施行细则的规定发生抵触时,以本条约的规定为准。
第三章 修订和修正
第十三条 本条约的修订
(1)本条约可以由缔约国参加的会议随时修订。 (2)修订会议的召集均应由大会决定。 (3)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可以由修订会议或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修正。
第十四条 本条约中某些规定的修正
(1)(a)根据本条约提出修正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提案,可以由任何缔约国或由总干事提出。 (b)这些提案应在提供大会对其审议之前至少六个月,由总干事预先通知各缔约国。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