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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时间:2007-1-24 11:41:31    浏览
 

04)  手电筒、手灯和提灯
05)  蜡烛和烛台
06)  灯罩
99)  其他杂项

第27类--烟草和吸烟用具
01)  烟草、雪茄和香烟
02)  烟斗、雪茄烟和香烟烟嘴
03)  烟灰缸
04)  火柴
05)  打火机
06)  雪茄烟盒、香烟盒、烟罐和烟袋
99)  其他杂项

第28类--药品和化妆品,梳妆用品和器具
01)  药品
02)  化妆品
03)  梳妆用品和美容室设备
99)  其他杂项

第29类--人类的安全和保护的装置和设备
01)  防火灾的装置和设备
02)  水淹营救的装置和设备
03)  山间营救的装置和设备
99)  防止其他事故(道路、矿井、工业等)的装置和设备

第30类--动物照管和驯养设备
01)  窝棚和围栏
02)  喂食器和喂水器
03)  鞍具
04)  动物的安全和保护的装置和设备
99)  其他用品

第31类--其他杂项

前面各类未包括的所有产品


决        议

1968年10月7日洛迦诺会议通过

  (1)  在国际局设立一个临时专家委员会。本临时专家委员会应当包括在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上签字的每一国家代表。
  (2)  本临时专家委员会应当将本协定第一条第(5)款所述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和用法说明草案提交给国际局,并应当对本协定所附大类和小类表再予审查,必要时应当将该表的修正和补充草案提交给国际局。
  (3)  国际局应当为本临时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准备,并应当尽早地召开会议。
  (4)  本协定一旦生效,依照本协定第三条设立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对上述第(2)款所述的有关草案作出决定。
  (5)  本临时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旅费和生活费应当由其所代表的国家负担。

  *   本协定签字本中没有这个目录,这是为了方便读者查阅而增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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