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大会的非常会议应当由总干事根据大会四分之一成员国的请求召开。 (c) 每届会议的议程应由总干事准备。 (5) 大会应当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六条 国际局
(1) (a) 有关本专门联盟的行政工作应当由国际局执行。 (b) 国际局特别应当负责筹备各种会议,并为大会、专家委员会以及由大会或专家委员会所设立的其他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设置秘书处。 (c) 总干事是本专门联盟的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专门联盟。 (2) 总干事及其指定的职员均应当参加大会、专家委员会以及由大会或者专家委员会所设立的其它专家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所有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者其指定的职员应当是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3) (a) 国际局应当依照大会的指示,为修订本协定除第五条至第八条以外的各规定的会议进行筹备工作。 (b) 国际局可以就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与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磋商。 (c) 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应当参加修订会议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4) 国际局应当执行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财 务
(1) (a) 本专门联盟应当有预算。 (b) 本专门联盟的预算应当包括本专门联盟的专有的收入和支出,对各联盟共同支出预算的摊款,以及在需要时包括向本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提供的款项数。 (c) 对于不是专属于本专门联盟的支出,而是与本组织管理下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联盟有关的支出,应当视为各联盟的共同支出。本专门联盟在该项共同支出中的摊款,应当与本专门联盟在其中所享有的利益成比例。 (2) 制订本专门联盟的预算,应当适当考虑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预算相协调的需要。 (3) 本专门联盟预算的财政来源如下: (i) 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会费; (ii) 国际局提供的与本专门联盟有关的服务应得的各种费用; (iii) 国际局有关本专门联盟出版物的售款或版税; (iv) 赠款、遗赠和补助金; (v) 租金、利息以及其他杂项收入。 (4) (a) 为了确定第(3)款第(i)项所指的会费数额,本专门联盟每一国家应当与其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属于同一等级,并应当以该联盟对该等级所确定的单位数为基础缴纳其年度会费。 (b) 本专门联盟每一个国家年度会费的数额在所有国家向本专门联盟预算缴纳的会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当与该国的单位数在所有缴纳会费国家的单位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同。 (c) 会费应当在每年的一月一日缴纳。 (d) 一个国家欠缴的会费数额等于或超过其前两个整年的会费数额的,不得在本专门联盟的任何机构内行使表决权。但是,如果本专门联盟的任何机构确知延迟缴费是由于特殊的和不可避免的情况,则在这期间内,可以允许该国在该机构内继续行使其表决权。 (e) 如果预算在新财政年度开始以前尚未通过,预算应当按财务规则的规定与上一年度预算的水平相同。 (5) 国际局提供的与本专门联盟有关的服务应得的各种费用数额,应当由总干事确定并报告大会。 (6) (a) 本专门联盟应当设立工作基金,由本专门联盟的每一国家一次缴纳组成,如果基金不足,大会应当决定予以增加。 (b) 每一国家对上述基金初次缴纳的数额或在基金增加时缴纳的数额,应当与建立基金或决定增加基金的当年该国缴纳的会费成比例。 (c) 缴款的比例和条件,应当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建议,并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