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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文献号标准(ZC 0007-2004)(2004.1.7)
时间:2006-12-12 14:45:46    浏览
 


  2.5  专利文献号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号" 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在专利申请公布和专利授权公告时给予的文献标识号码。
  
  3  制定原则
  
  3.1  唯一性原则
  为了使专利文献与其获得的专利文献号之间的关系清楚、确定,本标准制定的专利文献的编号规则遵守唯一性原则。
  唯一性原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基于一件专利申请形成的专利文献只能获得一个专利文献号,该专利申请在不同程序中公布或公告的专利文献种类由相应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确定;二、一个专利文献号只能唯一地用于一件专利申请所形成的专利文献。
  
  3.2  实用性原则
  为便于专利信息的检索以及公众的理解和记忆,本标准采用了简明实用的编号规则,专利文献号中包含了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号和表示专利文献公布或公告顺序的流水号。同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号与发明专利授权公告号采用同样的专利文献号,其种类区别由相应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确定。
  
  4  专利文献号的编号规则
              
  4.1  专利文献号的组成结构
  专利文献号用9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申请种类号和流水号两个部分。
  专利文献号中的第1位数字表示申请种类号,第2-9位数字(共8位)为文献流水号,表示文献公布或公告的排列顺序。
  
  4.2  申请种类号
  专利文献号中的申请种类号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所使用的数字含义规定如下:1表示发明专利申请;2表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表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上述申请种类号中未包含的其他阿拉伯数字在作为种类号使用时的含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4.3  文献流水号
  专利文献号的流水号用8位连续阿拉伯数字表示,按照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公布,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第一次公告各自不同的编号序列顺序递增。发明专利授权公告号沿用该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公布时被赋予的专利文献号。
  
  4.4  专利文献号图示
  
  
  
  5  专利文献号的使用规则
  
  5.1  专利文献号编排规则
  一件专利申请形成的专利文献只能获得一个专利文献号,该专利申请在后续公布或公告(如该专利申请的修正版,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时被赋予的专利文献号与首次获得的专利文献号相同,不再另行编号。因该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而产生的专利文献种类由相应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确定。
  
  5.2  专利文献号与中国国家代码CN,以及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联合使用
  本标准在此特别指出:中国国家代码CN和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均不构成专利文献号的组成部分。然而,为了完整地标识一篇专利文献的出版国家,以及在不同程序中的公布或公告,应将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相应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参见ZC 0008-2004《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联合使用,联合使用的具体内容参见本标准附录。排列顺序应为: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如果需要,可以在国家代码CN与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号与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之间分别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如下所示:
  
     CN XXXXXXXXX A
     CN XXXXXXXXX B
     CN XXXXXXXXX C
     CN XXXXXXXXX U
     CN XXXXXXXXX Y
     CN XXXXXXXXX S
  (注:A、B、C、U、Y、S为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5.3  专利文献号的书写及印刷格式
  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专利文献号的所有数字必须连续书写或印刷以外,为了保证专利文献号的易读性,在印刷及数据显示格式中,允许在申请种类号与文献流水号之间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
  在文献流水号的数字段内不得使用空格。
  在专利文献号的前后或其中不得使用上述5.1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文字、数字、符号或空格作为专利文献号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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