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1-24 【生效日期】2003-0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涉外代理机构缴纳涉外专利费用的通知
各涉外代理机构:
从2003年2月1日起,凡缴纳涉外专利费用的事务所,在缴纳费用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缴费清单上带有正确的二维条码
2. 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盘
3. 现金或支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200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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