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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2001.11.1)
时间:2006-12-12 14:27:54    浏览
 
  【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3号
  【发布日期】2001-11-01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十三号)

  根据中国专利行业标准在制定中要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为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服务的指导思想,为推进中国在专利申请、审查和出版等方面的标准化,特制定《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单位)代码标准》,现予公布,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0001-2001)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单位)代码标准
           (2001年11月1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

 1.引言
 
 1.1 总则
  为了推进中国在专利申请、审查和出版等方面的标准化;为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自动化系统建设相配套并为之服务,使审查员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保证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单位)在电子申请模式下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文件规范化,保证专利申请单位名称的统一,便于对申请单位身份的唯一性进行确认;并利于专利申请文件可以方便地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以便于公众检索,实现专利信息的交换和共享;特制定本标准。
  1.2 制定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代码标准的基本原则
  1.2.1 先进性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符合国际上先进技术发展的方向,能够满足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的发展需要。
  1.2.2 简单实用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简单实用,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1.2.3 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和易维护性,便于修订和扩充。
  1.2.4 充分借鉴已有标准原则。对已有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原则上应当遵循和采用。不能直接使用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经修改使用。
  1.3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代码标准原则:
  1.3.1 代码唯一性、固定性原则。专利申请人代码和专利权人代码都是唯一的和固定的。确定一个代码只对应一个申请人或一个专利权人的规则,每一个代码不随它的拥有者的法律意义的消失而被他人使用。从而使代码易于使用和管理。
  1.3.2 代码的编码方式实用性原则。依据本标准的条款1.2.2项,代码的编码方式既要有利于管理部门内部的编定、实施、管理和维护,又要有利于外部人员和机构在了解、使用上的便利,力求简单实用。
  1.3.3 持续改进原则。本标准应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完善,有利于用户使用。
  1.3.4 专利术语规范性原则。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代码标准涉及的相关术语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注释并公之于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享有对专利术语的唯一和最终解释权。
  1.3.5 代码使用延续性原则。专利权不发生转移或继承时,专利权人代码直接沿用专利申请人代码。当专利权发生转移时,被依法重新确认拥有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仅在不具有自己的专利申请人代码的情况下,才由代码管理者另行赋予专利权人代码。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属于单位性质的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专利审批流程管理者。
  其他方面的本标准使用者。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性注解。
  专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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