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到知识产权法律网查看更多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10.19)
时间:2006-12-9 13:46:47    浏览
 
  1.1987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法(经)发〔1987〕29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自专利法实施以来,有关专利申请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妥善解决专利申请权纠纷,保护专利申请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纠纷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包括:
  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
  2.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纠纷案件;
  3.关于协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案件。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我院1985年2月16日《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第2项规定办理,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并报经我院同意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四、人民法院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抄送国家专利局。国家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或者复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是针对已为人民法院确认专利申请权提出的,而且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了新的证据和理由,则应中止专利审查或者复审程序,并将新的证据和理由送交有关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应认真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和国家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
  五、为防止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对于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保密。

 

 
上一篇:专利代理条例(1991.3.4)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 相关评论:
 
 
> 我来说两句:
发表评论时您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作品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贴提交者发言纯属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版权所有:知识产权法律网 辽ICP备07001485号